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原则,认真落实《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和执行效果
二、工作目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实行“三统一”,即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从而解决规范性文件识别问题,掌握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情况,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基本程序(一)统一登记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不影响其原文件编号
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单位在报送文稿草案时,应同时报送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通过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常务会议审定或领导审签后,送县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不得提请审议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文件起草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第1页共3页定依据、本机关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二)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