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新港湾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肃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印章在使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章、合同章、财务章、部门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和印鉴
第三条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须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印章刻制、启用和停用第四条公司印章刻制均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启用印章启用应填写《印章启用申请表》(见附件一),报总经理审批后发布正式的启用通知(具体格式见“发文管理办法”),注明使用范围、保管部门(人)、审批人启用日期和戳记
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办公室保存《印章启用申请表》一份,同时在公司《印章登记表》(见附件四)上进行登记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主管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要填写《印章停用申请表》(见附件一),报总经理审批后发布正式的停用通知,经办人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办公室保存一份《印章停用申请表》,并在《印章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七条印章的保管为确保印章的安全,除公司合同章和执行董事印鉴归执行董事保管、公司财务章和财务部经理印鉴归财务部经理保管、项目部印章、项目部财务章和项目经理印鉴归项目经理保管外,公司其它所有印章均由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用双门保险柜保存,内设放置各部门印章的各个小柜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枚数、启用日期、保管人、审批人、停用日期等信息,见《印章登记表》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公司办公室查处,视所失印章重要程度决定是否报警
第八条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一),注明印章名称、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