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
委托代理人:秦春霞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马儒
委托代理人:种泉清
上诉人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振华公司清算组于2003年6月18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不享有平顶山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的股东权利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振华公司清算组的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起诉
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4作出(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对本案再审后,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