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5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1
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