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发稿人:likui发稿时间:2006-10-8阅读次数: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房[1992]579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按规范进行测算,确定其货币价值(含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的专项行为
其评估或鉴定结果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依据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合法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房地产
估价时点为该项目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
估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二章评估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资格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进入拆迁评估市场备案制
凡具备前款条件的评估机构需进入本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的,由该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认可并登记
经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方可按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人员,必须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或《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