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1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一)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