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附件一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社会营销渠道己成为公司发展业务的主要渠道,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为了规范和拓展我区社会营销渠道,维护客户、社会代理商和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第2页共31页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1页定《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2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营销渠道,是指移动公司利用自身营销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销售独立法人主体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销售和办理各种移动通信业务,明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规范双方责权利的一整套相互依存的体系
本《管理办法》所称各分公司,是指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地市(县)设置的分支机构
各地市公司是指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北海、河池、百色分公司
本《管理办法》所称代理商,是指在移动公司依照代理协议,委托对外进行移动通信代销、代办、代维等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3条各分公司在进行相关社会营销渠道的活动时,应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代理商提供业务支撑和优质服务
确保和倡导社会代理商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4条总公司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广西范围内社会营销渠道实施监督管理
各分公司通过社会营销渠道进行业务销售和业务办理时,必须以本《管理办法》作为操作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5条在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工作中,应本着“开放、共赢”的原则,从长期合作的角度出发,与代理商共同开拓市场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从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和素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