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
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