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是检验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确保清查全面、程序规范、数据准确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
为保证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程序、方法和内容,根据中农办、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及市的相关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总体检查验收时间从20xx年5月8日起至7月30日结束,为期近3个月
请镇、村两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按照时间安排自行组织相关自检自查及检查验收工作
(一)村级自查
20xx年5月15日-5月20日
(二)镇级检查
20xx年5月21日-5月27日
(三)区级核查
20xx年5月28日-6月4日
(四)市级抽查
20xx年6月5日-6月15日
(五)自治区级抽查验收
以自治区安排时间为准
二、检查验收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2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xx〕11号);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xx〕10号);4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xx〕12号);5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第1页共7页(新农经〔20xx〕87号);4
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新农经〔20xx〕152号)
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