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方案为切实解决工程坝区移民长远生计问题,确保工程坝区移民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工程坝区移民安置完善方案〉的通知》(国委发办字〔〕1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劳社文〔2003〕189号)和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实施方案的批复》(府办函〔201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坝区移民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安置完善原则
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完善范围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长江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批〔1996〕124号)核定的坝区15
277平方公里红线范围内的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含按照坝区移民政策实施的集镇、居民点占地生产安置移民
三、安置完善对象
1993年后工程坝区征地、并进行生产安置登记在册的坝区农村移民
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的具体确定以原安置时的历史资料为准:凡原生产安置人口核定表、移民安置卡将生产安置对象确定到人的,本次核定不准变更;原生产安置人口只核定到户、未确定到人的,采用原已核定到人的方法,一次性核定,一经确定,不予变更
在确定的生产安置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对象:(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二)201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人员;(三)农业安置人员
四、安置完善方式
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
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以下称一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参照年城镇第1页共4页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助10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