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本文从社会基础、理论依据、比较法角度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重要价值日趋显现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司法实践要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在必行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形态、效力、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辅助性功能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等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论,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想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为了避免这种探讨流于形式而缺乏针对性,这里仅就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求体系上的完整,只求尽可能透彻地说明此问题,希望通过探讨,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
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债就象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正如梅因所说,法锁的意象沾染了和渗透了罗马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每一个部分
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
[2]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stinu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