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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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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局《新修订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修订gsp认证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25号)精神,制定我市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提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药品流通环节风险因素,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严格标准、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实施药品gsp认证工作,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实现药品经营许可与药品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二、任务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药品gsp组织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制定配套制度;承担批发企业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工作及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的组织实施。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企业药品gsp实施改造的督促指导及零售单体药店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工作,按照市局gsp认证办公室认证工作安排协调指派人员参加认证现场检查及观察。三、方法与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4月)1.全面动员部署。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本辖区实施药品gsp的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对药品gsp实施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2.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局结合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药品gsp基础知识培训,并对企业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进行监督和指导。3.组织调查摸底。采取座谈、问询、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调查,重点了解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改造计划情况,包括企业硬件改造计划及完第1页共18页成时间、软件提升计划及完成时间、拟申请药品gsp认证时间、实施药品gsp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通过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企业按照新修订药品gsp要求进行改造,按期通过认证。4.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新修订药品gsp,使公众了解药品gsp对于保障药品安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意义,营造实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座谈、培训、实地帮促指导,有针对性地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早进行硬件技术改造和软件提升工作。(二)分步实施阶段(2013年5月-2015年12月)根据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以下要求分步开展药品gsp认证工作。1、2014年3月3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已申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必须于4月30日前申报认证。此后,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0日内申请认证。未按期申报认证的,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自停业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方可再次申请认证。2、零售企业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变更(含增加),增加经营范围等应按规定申请专项认证,但尚未提交申请的,必须于5月31日前申报认证。3、2015年12月31日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以先到日期为准,提前三个月申报认证。零售单体药店两证中任何一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须提前申请认证。其中,秦都、渭城辖区企业必须于6月30日前申报认证;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辖区企业必须于7月30日前申报认证;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辖区企业必均须于8月31日前申报认证。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各医保定点零售单体药店必须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9月30日前申报认证。5、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第2页共18页期,必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申报认证。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执业药师过渡政策截止2015年12月31日废止。在此期间,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新修订gsp要求配齐执业药师,2016年以后,对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再进行药品经营活动。(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上半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新修订药品gsp改造的企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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