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权属调查2
1基本要求1)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土地为一宗地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
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时,应分别划分宗地
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调处的,暂按争议范围单独划“宗”
2)以县(区)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四级编号
如,“63”代表省级代码,“01”代表州(地、市)级代码,“25”代表县(区)级代码,“010”代表乡(镇)级代码,“011”代表村级或权属单位代码,“123”代表宗地号
3)宗地界址线或权属界线与境界线重合时,用境界线代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
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用0
2mm的红线表示,并用文字对每条界线的位置、走向等信息进行详细描述
宗地界址点选择在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文字描述的位置,界址点用0
8mm的黑色圆圈表示,按顺时针方向由“J1”开始以县为单位流水编号
并对每个选定的界址点的具体位置用文字进行描述,对不便于文字描述位置的界址点可以用坐标值描述
界址点坐标可用图解或实测坐标
4)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经复核存在错误或界线调整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5)未确权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306)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难以调处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