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42.4.1土地权属调查2.4.1.1基本要求1)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土地为一宗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时,应分别划分宗地。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调处的,暂按争议范围单独划“宗”。2)以县(区)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四级编号。如,“63”代表省级代码,“01”代表州(地、市)级代码,“25”代表县(区)级代码,“010”代表乡(镇)级代码,“011”代表村级或权属单位代码,“123”代表宗地号。3)宗地界址线或权属界线与境界线重合时,用境界线代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用0.2mm的红线表示,并用文字对每条界线的位置、走向等信息进行详细描述。宗地界址点选择在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文字描述的位置,界址点用0.8mm的黑色圆圈表示,按顺时针方向由“J1”开始以县为单位流水编号。并对每个选定的界址点的具体位置用文字进行描述,对不便于文字描述位置的界址点可以用坐标值描述。界址点坐标可用图解或实测坐标。4)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经复核存在错误或界线调整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5)未确权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2/306)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难以调处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与汇总的依据,不作为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7)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8)原调查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2.4.1.2调查步骤1)将已有权属资料转绘至影像图上。对发生变化或存在问题的部分应作好记录。2)对新增、发生变化以及存在问题的权属界线,各方及调查办人员到现场进行界线的确认。土地权属界调查的工作过程如下:调查人员会同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指界,调查人员在影像图上将界线标清,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2.4.1.3土地权属界调查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庄、农场、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其中包括飞地和插花地的界线)。土地所有权界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界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土地使用权界指城镇、农村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土地详查和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时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依据影像将该成果直接转绘到调查工作图上,转绘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2mm。权属界变化的,应重新调查补绘。2.4.1.3.1国有土地所有权确权3/30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主要用地类型的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城市市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即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并由市政部门管理的区域。(2)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即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