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第十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