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开建发〔2010〕78号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抽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单位,各相关单位:现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抽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抽检管理办法》二○一○年九月七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抽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防止不合格建材用于工程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材抽检是指检测机构人员到达工程施工现场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在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与施工企业人员一起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取样、封存,带回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及时出具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的制度。第二章抽检组织和实施第四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构配件的抽样检测管理工作,确定抽样材料种类,组织编制抽样检测计划。第五条区内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具体实施建材抽检。第三章抽检范围和频次第六条建材抽检范围主要包括:(一)施工现场钢筋及钢筋接头(焊接与机械连接)、水泥、骨料、砌筑块材、门窗、防水材料、管材管件、外加剂、电线电器、沥青、沥青混合料、砂浆及混凝土、钢结构构件等建筑材料和保温节能材料。(二)下列材料必须抽检:1.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2.承重结构的砼;3.承重墙的砌筑砂浆;4.承重墙体的砌块;5.节能保温材料;6.防水材料。(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骨料掺和料、外加剂等。第七条单位工程现场抽检材料批量一般为按规定应送检材料批量的10%,具体建材抽检批量(见附件1)。第八条抽检时间一般安排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三个阶段,抽检频次至少应安排基础、装饰装修阶段各1次,主体阶段2次,其中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程增加抽检频次。第四章抽检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每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抽检计划表》(见附件2)下达给检测机构,由检测机构具体实施建材抽检;质监站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构配件可随时安排检测机构抽检。第十条检测机构接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抽检计划表》后,必须在2日内安排人员到施工现场组织抽检,现场抽检的人员至少2名,抽样人员与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人员必须分开。第十一条现场抽检程序:(一)抽检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首先检查建材产品的技术资料,如原材料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材料进场批次和数量、型式检验报告等。(二)现场抽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管理手册》要求,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取样、封存,对抽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抽检人员填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现场抽样单》(一式三份,见附件3),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施工企业相关人员见证签字。抽检人员抽检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建档备查。(四)抽检人员要在建材现场抽样单上明确抽检材料的施工部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等,以便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注明。(五)抽检人员要对抽检样品进行编号,不能及时带走的试件(如砼试块、砂浆试块),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封存,达到取样条件后,由原抽检人员到现场取样,取样前应检查样品的真实性。(六)抽检完毕后,检测机构、建设或监理单位各备存1份抽检样品,以便日后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进行比对。第五章结果反馈及处理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将现场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质监站。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建材抽检报告。检测报告出具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