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以下简称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扣件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扣件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扣件产品分为钢管脚手架扣件(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和钢板冲压扣件两个申证单元。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建议案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065000电话:010-842813360316-2023837传真:0316-2010248联系人:夏偕田王峰2.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扣件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电话:0316-2023837传真:0316-2010248邮编:065000联系人:王峰3企业取得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扣件产品的生产;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3.3企业应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企业应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企业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企业应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3.7企业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2002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