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以下简称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扣件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扣件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扣件产品分为钢管脚手架扣件(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和钢板冲压扣件两个申证单元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建议案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065000电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