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内容及要件十分繁多,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物权法中却这样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皆适用善意取得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对传统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了传统继承和创新突破
不管是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初的使用理论都有相同、互通之处
但是,他们之间在有些规则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随之带来的差异就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必有区别了
纵然让人欣慰的是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确认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但该制度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的关注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运用推广和承认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与不同的国家对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而不同,但是具备了其他法律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的论述中,主要是以物权法为基础,重在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期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的成立和更好地完善,贡献本人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物权法》目录前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概述
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形成
6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