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及建议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因而一般地将电子商务定位于基于互联网的商务活动。同时,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当前发展最快、前景看好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电子商务的实施必须依赖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这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也就使电子商务具有了与传统商务不同的特征:1、对电子技术的依附性很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时成为商务活动成败的关键。商务活动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和查询贸易活动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找到、能找到多少,除了受当事人发布和查询信息的技巧影响外,主要依靠网络能否正常运转,发布软件的传送范围、搜索软件的性能等因素。这也是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2、活动方式的无纸化。传统商务中各方当事人进行商务活动主要通过纸介质合同、单证、文书进行,而电子商务则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进行,因而可以做到在整个过程中不需要传输任何纸质文书、单证等。因此,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就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内容。3、活动范围的网络化及全球性。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网络,世界上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某个网址获取信息,并且通过这些网址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在技术上,一个网页可以同时接受来自世界上的多个人的访问,而这些人是否都是在某一个限定的地域范围则不确定,这就是说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不存在任何国界或边界。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的限制和时间上的差异,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司法管辖权、双重征税问题、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如何确定等问题。4、活动的同时性、交互性。电子商务的当事各方在网络上交换信息时,表达信息的一方与接收信息的一方几乎是同时的,不同于通过信函进行的信息交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各方可以是同时进行双向互动。首先,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不断更新发展的规范。由于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业务标准,将随着通讯计算技术的发展在不断的更新、升级,所以制订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羁绊其发展,而尊重行业普遍通行的惯例作为其行为的规范,是比较合理的。以我国公司法上的注册资金为例,就是十年一贯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是不适用的。“摩尔”定理告诉我们,计算技术的发展是每18个月其性能增长一倍,而其价格将减少一半。因此,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不断更新发展的规范,是伴随通讯计算技术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不断更新的规范。其次,技术性是其重要特征。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运用公开密钥(密钥一般为计算机信息加密的一种算法或数学公式)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最后,开放性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征。因为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电子商务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传统法律规范构筑的障碍主要有:1(一)书面形式问题。在传统的商事法律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无不涉及书面形式要求。而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式,没有书面载体,如固守传统书面形式,显然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法律障碍。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了有预见性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形式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该项条款提出保留,即坚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