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技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师职务聘任,加强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技能人才为集团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技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立技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决定技师职务的聘任及受聘技师年度绩效考核的排名得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政治部)负责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上级有关技师评审、考试等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对各单位遇到的具体相关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技师资格考试及评审材料收集上报,负责受聘技师的日常管理,为技师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对本部门受聘技师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章资格考评第六条技师资格考评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三)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工种连续工龄十二年以上;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一)获得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国家科技成果(以发明创造)奖或省四等奖(含)以上或市(地)三等奖(含)以上,或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二)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三)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四)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九条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通用性职责第十条技师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其通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