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涵义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2)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3)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全部四项内容
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与后两者属于不同的女性保障制度,但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项目,比如:(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2)孕期工作量减免,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3)母婴保护设施
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4)女性就业保障
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怀孕生育而遭受解雇;等等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或"生育保障制度"之内
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如:产前检查时间津贴、产后哺乳时间津贴、哺乳室建设费用等)并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被看作企业职工福利,因此将它们列入"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而"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属于"生育保险制度"
上述(4)也可以被看作是"女性就业保障"的内容
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鼓励计划生育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中,其中与生育保险也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