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XK13-01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1总则1.1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及产品等级序号产品单元产品等级1涂料用硝化棉特等品、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赛璐珞用硝化棉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话: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传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联系人:陈瑞英孙琳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