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省实施办法》、《XX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XX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抗震设防科技水平
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建设局在制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综合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
建设工程选址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第七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县地震局负责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确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二)经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标示第1页共5页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三)本条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出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