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工作规定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促进我县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以下简称工程效能监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项目审批、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设计变更和竣工决算为重点,包括材料采购、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二)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廉洁和效能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三)本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四)防止工程建设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浪费;(六)防止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土地征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税费缴纳等;(二)工程发包、工程预算、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签订、施工管理、施工变更、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三)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1页共4页(五)工程进度、质量监控、安全管理等;(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四、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程序(一)制定工程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组成;2、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3、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4、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5、效能监察工作的评价方式和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