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业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使用预付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用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三)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商业企业发行、仅用于购买该商业企业或同一品牌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连锁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
第五条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六条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办理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便捷、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行机构应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十条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由购卡人持有并使用
本办法所称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