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推荐承担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负责审查和汇总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