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金融包容的社会理想与现实新农村金融政策与金融包容的理想2006年以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即新农金政策。该政策意图是扭转城乡金融发展失衡的态势并努力促成金融包容社会的实现。新农金政策对于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调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政放宽投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限制,为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开绿灯。另一方面,新政下调注册资本门槛,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供绿色通道。按照金融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类机构,如果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而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即使是农村商业银行,现行法律规定也需要最低5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相比之下,新农金政策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大大降低,设立村镇银行,在县(市)不低于300万元,在乡(镇)不低于100万元;而信用合作组织,乡(镇)不低于30万元,行政村不低于1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不低于1000万元。低门槛政策并没有降低机构监管,新农金政策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必须至少要有一家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或者唯一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另外,新农金政策也对单一自然人、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新农金机构股份比例作出了上限规定,即前者不得超过10%,后者不得超过20%。针对20世纪90年代国有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造成三农金融进一步失衡的情况,这次新农金政策在金融业发展与监管方面引入了挂钩制度。为了打破金融业发展上存在的一些地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金融失衡状态,银监会[20XX]72号文件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的挂钩制度。挂钩政策的初衷是,发起人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需要同时到欠发达或者落后的国定贫困县等地方设立相应的新农金机构。由此可以极大解决中西部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乡镇金融机构空白的紧迫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降低是一种制度创新,但仅有这种制度创新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金融失衡与发展严重不足这一瓶颈问题。所以,中国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大第1页共6页力助推涉农金融服务的创新,尤其是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的创新,如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农产品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农村各类小额信用贷款及微型金融等产品创新。为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监管部门在机构并购重组、支付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货币政策等多个方面协调配合,多方合力助推新农金创新。所有这些创新及政策配套都是为了解决三农金融服务空白与金融机构空白的问题。所以新农金创新不仅是金融业为了自身发展与追逐利润的自发行为,也是落实国家新农金政策的根本保障。有鉴于涉农尤其是农村金融存在高风险的实际,为了实现新农金的预期目标,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项财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体现在以下方面:涉农信贷年度增长达到一定程度,国家依照新农金机构上一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于县域金融机构或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90%计入;新农金贷款拨备的预提准备金允许在金融机构计算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些补贴与优惠目的是为了给初创时期的新农金机构提供支持。新农金政策的实践与中国金融包容的现实新农金政策带来了三农金融服务的新天地并产生了积极效果。截至20XX年年底,全国共有新农金机构网点911个,其中村镇银行850个,贷款公司16个,农村资金互助社45个,这种发展态势自从20XX年银监会出台三年发展规划以来尤为显著。新农金政策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完全没有基础金融服务以及乡镇金融机构空白问题得到大大缓解。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XX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启动时(20XX年10月)的2945个减少到1696个,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双覆盖的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从20XX年10月的9个增加到24个。乡镇基础金融服务20XX年底就已经覆盖全国。上述成绩显然是21世纪初金融改革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农金在整个银行类金融体系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XX年新农金从业人员占整个银行类从业人员的0.37%,新农金资产占银行类资产的0.21%。同时,即使新农金的分布也跟正统金融业一样呈现出地区差异大、中西部严重失衡的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