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金融包容的社会理想与现实新农村金融政策与金融包容的理想2006年以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即新农金政策
该政策意图是扭转城乡金融发展失衡的态势并努力促成金融包容社会的实现
新农金政策对于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调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新政放宽投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限制,为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开绿灯
另一方面,新政下调注册资本门槛,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供绿色通道
按照金融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类机构,如果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而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
即使是农村商业银行,现行法律规定也需要最低5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相比之下,新农金政策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大大降低,设立村镇银行,在县(市)不低于300万元,在乡(镇)不低于100万元;而信用合作组织,乡(镇)不低于30万元,行政村不低于1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不低于1000万元
低门槛政策并没有降低机构监管,新农金政策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必须至少要有一家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或者唯一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另外,新农金政策也对单一自然人、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新农金机构股份比例作出了上限规定,即前者不得超过10%,后者不得超过20%
针对20世纪90年代国有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造成三农金融进一步失衡的情况,这次新农金政策在金融业发展与监管方面引入了挂钩制度
为了打破金融业发展上存在的一些地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金融失衡状态,银监会[20XX]72号文件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的挂钩制度
挂钩政策的初衷是,发起人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需要同时到欠发达或者落后的国定贫困县等地方设立相应的新农金机构
由此可以极大解决中西部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乡镇金融机构空白的紧迫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降低是一种制度创新,但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