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市局,省特检联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15号公告,《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5-2007,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自2007年10月1日起,我省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初次进行鉴定评审的,其特种设备的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统称“试生产”)数量均应按照《评审细则》附件A(本通知附件)要求严格执行
一经发现申请单位超限生产的如属省局受理范围,将撤销受理决定
各市局在办理申请单位试生产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时,应在申请单位所持已受理申请书(原件)中“受理机关意见”栏旁注明申请单位告知设备概况,同时将申请单位告知情况报省局特设处电子信箱
省局将在金质网上公布申请单位的受理情况及试生产情况
附件:特种设备的试生产设备数量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特种设备的试生产设备数量表A1锅炉试制产品数量见表A-1
表A-1锅炉试制产品数量序号申请产品级别试制成品数量试制在制品数量备注1A(1)锅筒1只(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2)集箱2只(其中1只集箱为低合金钢材料,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另1只集箱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需进行耐压试验);(3)膜式水冷壁2片(其中1片为平板式,另1片为成排弯式,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片进行耐压试验);(4)蛇形管2组(其中1组为低合金钢材料,另一组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一组进行耐压试验)制造单位可以根据制造能力可以选取左边表中的其中3种,而盘管式直流锅炉,应当试制1台成品2A级锅炉部件锅筒锅筒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