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之规定的具有共性的一类合同的实质及其内容进行探讨,从理论基础的构建、合同法理的逻辑性推演、法律条文的分析等角度对此类合同的现行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能对此类合同性质的理解和立法的完善上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在我国的合同制度中规定了这样一类合同
它被大多数的学者称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般认为,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促使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等债法价值的实现
然而,本人在参考众多学者之著作之后,发生在这一制度及相关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到底是确定的还是不定的
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救济制度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理论给予支撑
现行法律规定的三种适用这一制度的情形是否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人认为,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必要对这一制度作一次全面深入的分析,以便找到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使得这一制度得到合理的法理诠释并能更好地发挥及维护当事人利益及促成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等合同价值的实现
一、对“效力待定合同性质”的分析(一)“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的合理性探讨应当说,法律并没有明确采用“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是学者们在理解各概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后的一种提炼
当然,在这一概念的表述上,不同学者又做出了自己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没确定,需要由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依法行使权利,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有效或是无效
也有学者基于对决定合同效力事项的不同理解,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