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1目的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加强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行政服务过程行为及结果的监督管理,提高顾客满意率,保障机关行政效能高效
2适用范围2
1适用于市局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局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下称:部门或个人)以下行为所产生过错的责任追究:a)违反首问负责工作规范;b)违反限时办结工作规范;c)违反本局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
2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局直属技术机构,市、县局授权的各技术机构参照此规范执行
1过错责任,是指市局部门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工作规范和本局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2批准人,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3岗位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1市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负责机关效能、质量管理体系涉及效能方面的检查和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等,并根据检查情况和受理内容调查办理或转交办公室、法规科等部门调查办理
1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效能、行政、行风纪律方面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意见中涉及行政效能、行政、行风纪律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追究
1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技术性和行政事务方面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