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1目的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加强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行政服务过程行为及结果的监督管理,提高顾客满意率,保障机关行政效能高效。2适用范围2.1适用于市局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局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下称:部门或个人)以下行为所产生过错的责任追究:a)违反首问负责工作规范;b)违反限时办结工作规范;c)违反本局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2.2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局直属技术机构,市、县局授权的各技术机构参照此规范执行。3术语3.1过错责任,是指市局部门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工作规范和本局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3.2批准人,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并承担相应责任。3.3岗位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4职责4.1市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负责机关效能、质量管理体系涉及效能方面的检查和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等,并根据检查情况和受理内容调查办理或转交办公室、法规科等部门调查办理。4.2监察室4.2.1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效能、行政、行风纪律方面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4.2.2负责对4.2.1、4.3.1、4.4处理意见中涉及行政效能、行政、行风纪律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追究。4.3办公室4.3.1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技术性和行政事务方面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4.3.2负责对4.2.1、4.3.1、4.4处理意见中涉及经济处罚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追究。4.3.3负责对4.2.1、4.3.1、4.4处理意见中涉及行政处分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追究。4.4法规科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服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合法性方面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5工作程序5.1工作内容5.1.1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违反首问、限时办结等效能和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行为,由监察室予以调查、确认过错责任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核追究部门:5.1.1.1违反首问负责工作规范a)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b)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c)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d)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e)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f)在受理行政审批业务中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恶劣被群众投诉的;g)不按照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5.1.1.2违反限时办结工作规范a)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提出不合理要求刁难、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b)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c)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d)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许可结果的;e)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5.1.1.3违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a)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b)违反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许可费用的;c)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或者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的;d)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e)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违反首问、限时办结等效能和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行为,由办公室予以调查、确认过错责任的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核追究部门:5.1.2.1违反首问负责工作规范a)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b)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c)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