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5号2008年07月1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
216(82)号决议和MSC
215(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标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和标准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公告附件《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1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
216(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
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
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2
2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2
3DFT为干膜厚度;2
4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