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选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标准及相关法规54项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引用术语和定义17项
4符号本标准引用符号7项
5安全基础管理5
1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各种职业安全健康制度的核心,它明确规定了企业领导者、管理者及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各层次、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和正常运行的关键,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适用范围a)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是企业、车间(分厂)、工段、班组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b)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所设置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计划、技术、生产、设备、动力、人事劳资、教育、供销(运输)、消防保卫、安技环保等部门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
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2002
1施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
21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2004
1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1起施行)——条款要点说明本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