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0〕142号,以下简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要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责任追究及结果纳入责任单位的年度“效能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一)项目业主(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三)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四)相关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五)其他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组织处理;(四)党纪政纪处分;(五)移送司法机关;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一)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报备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第1页共3页(四)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六)未将合同必备条款写入合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浪费的;(七)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导致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擅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