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5、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安全培训管理办法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二、烟花爆竹类1、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三、非煤矿山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危险化学品类1、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6、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7、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8、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一、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细化标准: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在他人协迫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但在被调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了危害但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危害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必须撤销其相应资格。7、有其他符合从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