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整理方案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际,决定建立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权责统一、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为原则,突出城市管理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注重工作细节,全面、持久地开展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XX县区整体形象,加快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步伐
二、建立责任区制度(一)实施范围辖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建立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二)责任区域责任区制度区域为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红线(前后左右四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文明行为以及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
(三)责任区划分1
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专业管护单位负责
居民楼院、背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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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道路两侧的林木、公共设施、专用设施(公交站牌、路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