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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2013版)》附一医〔2013〕13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2013年版)》的通知各处、科室、黄埔院区、东山院区:为进一步加强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现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201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3年3月18日中山一院院长办公室2013年3月18日印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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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2013年版)为进一步加强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根据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版)》(附一医〔2010〕8号)进行修订,具体要求如下:第一章基本概念与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严禁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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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门急诊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使用规范汉字,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
要使用通用的医学词汇和术语,文字精炼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应依照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一教材的名称为准,或参考国际疾病分类(ICD-10、ICD-9-CM-3)书写,译名应以《英汉医学词汇》为准,不能用代替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