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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具的选择及对我们的启示(10)VIP免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具的选择及对我们的启示(10)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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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行为的双重结合——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具的选择及对我们的启示摘要:本文首先较为全面地介绍了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分析了主要法规的历史沿革及经济学原则在立法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两个基本经济学特性,这是美国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的理论依据。但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美国仍注重经济手段(市场行为)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作用。作者认为,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加上各种经济和政策工具的灵活应用,使美国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的经验,文章最后就如何改善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如何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出了若干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市场政府监管Abstract:ThemainlawsandregulationsgoverningfoodsafetyissuesintheUnitedStatesarereviewedfromahistoricalaspects,andthegovernmentagenciesresponsibleforfoodsafetyregulationarealsointroduced.Characterizedbytheexternalityandinformationasymmetryinthemarketforfoodsafety,governmentinterventionisessentialinfoodmarket.TheauthorbelievesthatitistheorganiccombinationofpolicytoolsandmarketmechanismwhichleadstoasaferfoodsupplyintheUnitedStates.BasedontheenlightenmentofAmerican’sexperiences,theauthor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ontheimprovementofChina’sfoodsafetyregulation.Keywords:foodsafety;foodmarket;governmentregulation在食品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却变得越来越突出。包括发达国家在内,世界各地多种多样的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如英国的疯牛病暴发,比利时的二恶英污染,日本的O157大肠杆菌污染等事件,这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重新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在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与日俱增。美国的食品安全事故虽然也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这与美国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各种经济和政策工具的灵活应用是分不开的。本文试通过分析美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市场机制的运用,对如何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提出对策和建议。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及演变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PureFoodandDrugsAct)和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MeatInspectionAct)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近100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也不断面世。主要的法案有:(一)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FFDCA),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之一。食品与药品法主要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概念不够明确,而FFDCA则规定任何不洁的、腐烂的、腐败变质的或其它方面不适用的食品都属伪劣食品。同时该法还规定,只要是在不卫生条件下制作、包装食品,那么不管有没有污染发生,都被视为伪劣品,这就对加工业提出了“良好操作规范”要求。1958年对该法作了大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商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对人体无害(这一要求以后曾一度上升为确保“零风险”),凡是人或动物食用后会导致癌症,或经食品安全性测试后被证明为致癌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二是在409部分中增加了德兰尼条款(Delaneyclause),赋予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农药最高限量的权力,即要求所有注册在食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都必须取得EPA认定颁发的使用限量规定。关于“零风险”的概念是否符合实际一直争论不休。1987年,国家研究院(NR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认为应该用“可忽略风险(negligible-risk)”取代“零风险”的概念。1988年10月,EPA宣布了所谓“可忽略风险”的标准,即在一百万活过70岁的人群中因食用添加剂而致癌的人数为1个,但这一观点没有被广泛接受。1990年,布什政府曾接受NRC的建议提出修改FFDCA,用可忽略风险标准代替德兰尼条款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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