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盛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补充规定二0一四年二月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及奖罚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吸取煤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违章处罚不力等状况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经集团公司决定制订此奖罚规定,望各矿认真组织落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人各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处理: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合法有效
建设矿井的矿井《开采方案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2、未按规定配备持有效安全资格等多证,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批准的“五职矿长”;未按规定配足工种、数量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3、未按规定设立以下专业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2)、其他矿井应设“一通三防”机构;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和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4)、矿井应设调度室指挥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含安全、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4、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5、新招收工人进矿入井前未进行有效身份证登记;未送医院体检;未安排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6、规范技术管理,所有工程开工前未编制符合作业地点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含作业过程中的补充措施),措施未经“五职矿长”(矿长、生产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会审签名;未报公司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