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
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
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