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第六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二章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第八条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第九条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条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第十一条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二条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第十三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十四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第十五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第十六条“不合格”的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