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为进一步规XX县区办事处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安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适用范围及安置对象的确定县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的,并由原集体建设转让的或自行建设的,适用本方案。二、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正房面积,具体以产权证登记面积或职能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三、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按公寓式住房6+1模式自行建设,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两种户型。四、安置房的选址安置房的选地应当符合县城市规划,实行划地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五、安置标准的确定房屋安置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一)安置面积系数设定1.有权证者,安置系数为1;2.无权证者。①已接受处罚者,安置系数为0.9;②未接受处罚但长期居住的,安置系数为0.6。(二)安置面积比例设定房屋层高在2.8m(含2.8m)以上为一个自然层,小于2.8m的及坡屋顶不予计算层数。1.一层结构的房屋,安置比例为1︰3.5;2.两层(含两层)以上结构的房屋,安置比例为1︰1.8;(三)安置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与安置系数、安置比例的乘积(即房屋安置面积=征收房屋正房面积×安置系数×安置比第1页共2页例)。(四)安置套数确定根据确定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人选定的户型相应核定,剩余安置面积不足一套的,按选定的户型面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每栋安置最多不超过五套,不足一套者按一套(90㎡)进行安置。(五)安置面积调节房屋安置面积与安置套数总面积不符的,不足或多余部分以金额补差的形式进行调节,调节标准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六、其他1、征收房屋的补偿,参照《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2、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