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明确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二)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三)制定以本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本局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四)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资金安排;(五)研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全市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政策措施;(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但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报告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趋势,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原则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杭州和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局重大决策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