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法益生产经营目的内容提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生产经营也应得到适度保护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威力和诡计
本罪不是目的犯,“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表示一种动机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竞合
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财产罪一章最后一个罪名,在理论界几乎无人问津,但由于涉及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案率并不低,并且出现许多疑难问题
例如,1997年刑法将本罪从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章移入侵犯财产罪,那么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否有所变化
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本罪
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
“泼熊案”中的刘海洋、“天价葡萄案”中的农民工、“东航集体返航案”的飞行员等,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规定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是否就是目的犯
理论上常将本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进行严格区分,是否存在不妥,它们能否产生竞合
由此可见,本罪是一个问题丛生的地带,然理论研究投放不足
对这些理论与实务问题,亟待深入细致的探析
一、保护法益根据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每个罪名背后都有一个值得保护的法益
只有明确了罪名背后的法益,才能正确指导解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源于旧刑法第125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
破坏集体生产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里,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或曰保护客体),学界没有争议,认为是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
但是,新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该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学界便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罪所在章节发生变动,但其保护的法益仍然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