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鲁经贸循字〔2008〕2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要求,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制订了《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省经贸委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意见负责
市经贸委(经委)可委托符合省经贸委规定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市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为主
下列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验收:(一)国家、省明确由省级组织验收的企业;(二)缺乏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