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农垦、森工系统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在已确定重点发展、有一定化工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2010年底前,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1年6月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各市(地、系统)、县(市、区)要逐步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设计、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3、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化工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作业、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6、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