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农垦、森工系统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在已确定重点发展、有一定化工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2010年底前,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1年6月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
各市(地、系统)、县(市、区)要逐步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