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验能力比对检验办事指南一、办理部门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以下简称国家食品检验中心)二、工作职责制定并公布比对检验项目和时间安排;制备并发放标准样品;受理企业检验报告单(含原始记录复印件);进行比对检验结果统计分析,出具比对检验结果通知单,并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汇总表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四、办理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市属各区、县级市)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前企业检验能力比对检验申请
五、办理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和年审年度内,向区、县级市质监局提出企业检验能力比对检验申请
六、办理程序(一)确认企业名单由企业提前向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申请,经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确认后报国家食品检验中心
(二)领取样品参加比对检验的企业应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到国家食品检验中心领取样品
(三)提交检验报告单企业应在领取样品后原则上48小时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单交至国家食品检验中心,具体要求的完成时间以领取样品时的通知为准
(四)比对检验评价国家食品检验中心在发放样品的一个月内完成比对检验结果评价,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五)领取比对检验结果通知单企业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在国家食品检验中心领取对检验结果通知单(具体时间以当时通知为准)
(六)整改企业比对检验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应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区、县级市质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比对检验不合格原因分析、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落实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区、县级市质监局确认后,可在年审年度内再次参加比对检验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验能力比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