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1-07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9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决定、延续、变更、补发及注销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目录和核准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核准程序、核准权限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处理和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