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水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全面整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特制定2015年度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X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为载体,通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确保行洪畅通、防汛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
同时,进一步探索水政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不断规范全市水政执法行为,为舟山XX县区创造和谐水事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品收购站(点、场)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为;(二)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三)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1(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五)在海塘及涵闸管理范围内挖坑开沟、建坟建窑、建房、倾倒垃圾、废土等行为;(六)在海塘塘身存放物料、装卸货物,擅自破塘开缺或新建闸门,机动车辆在海塘上行驶等行为;(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向河道倾倒废土、垃圾、排放泥浆等行为;(八)擅自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行为;第1页共16页(九)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行为;(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
三、步骤安排(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底前)
各县(区)水利局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