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核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全市各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有效信贷投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保险)机构,是指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支行、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中银镇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有贡献的地方保险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的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奖励
第四条全市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金融信用环境整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领导小组每年年底组织考核,对综合排名前三位的金融(保险)机构,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金融(保险)机构”荣誉称号
第二章考核奖励办法第五条信用投入指标奖励㈠贷款累计发放额
当年贷款累计发放额每超过1亿元,奖励1000元
以市人民银行统计的上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各金融机构不低于上年基数,奖励3000元;贷款余额每超过上年基数100万元,奖励300元
㈢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以市人民银行专项统计表为基础,各金融机构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奖励50元
第六条培植a级企业奖励以市人民银行统计的上年度各金融机构a级企业户数为基数,由各金融机构评定,每增加一户a级企业,奖励评定金融机构2000元
第七条不良贷款考核奖励第1页共3页以市银监办考核认定的上年度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为基数,保持上年占比,奖励2000元;不良贷款占比上升不奖励
第八条创建“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奖励经省政府考核验收,我市被认定为“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奖励市人民银行4万元
信用乡镇占比达到90%,奖励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5000元;信用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