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河职院教〔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严谨治学,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勇于创新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第二章教学准备第三条主讲教师一般应当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达到以下条件:1.在课程对应的学术领域进行过较为系统的学习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与研究资料,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应当在论文(设计)题目相关的领域,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2.能制订较为合理的教学大纲。3.能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4.具备课内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部提交开课申请和教学大纲,由所在系部组织审查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必要时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试讲,确认开课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主讲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编制教学进度表,在开学第一周,各系部教学秘书把教学进度表统一交教务处。不按时上交的,按《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编制教学进度表应当做到:1.认真考虑课程与相关能力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关系,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2.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教学要求,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3.教学进度表应在教研室(或课程组)进行讨论通过。主讲教师在执行教学进度表过程中,如认为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教师应当向所在教研室推荐和协助落实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应尽可能选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教材一经选定,由主讲教师填写征订单,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审定后交教务处汇总、订购。如选不到合适教材的课程,根据实际情况,主讲教师结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可自编讲义(或实践教学指导书)。编写前,应当由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大纲,并经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教务处、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自编讲义、实践教学指导书,须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向教务处及学院教材发行中心落实印制,编者承担校对工作,文责自负。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图书馆(资料室)没有的,应由任课教师开列清单,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送图书馆安排采购。第六条主讲教师应落实物质和场所条件,检查课程教学所需仪器设备、教具器材等物质和场所条件的落实情况。需要购置的,主讲教师应当提供建议购买清单;无法购置的,主讲教师应当考虑自主研制或其他方式解决。第七条任课教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编写或选用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2.负责本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考核等环节的实施,并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3.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4.负责与学生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系主任、辅导员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八条教师在教学中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具体情况,提出选用教材的意见;2.对学生进行指导,行使指导权;3.对学生的成绩有评定权,但系部主任和教学主管部门有权复查;4.有权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可后试行;5.对教学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有权提出申诉。第九条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下列教学纪律:1.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调、停课。若确实需要,须按《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排、停、调、代课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未经批准而调、停课者,按《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