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页共15页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吴利群摘要: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秉赋,同时也是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地方财政的主力财源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
我国财产税地位正在崛起,渐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和地方主力财源有其必要并已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但现阶段构造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尚不成熟,财产税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规划、综合协调、重点突破、循序渐进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税主体地位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财产税制改革在中国第一次受到百姓、企业、政府、学界如此普遍和高度关注,中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序幕似由此拉开
然而,此次被一些人称为我国又一次“新土改”的财产税改革,较之其他行将推出的税制改革措施,前期研究和铺垫明显不足,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思路还有许多模糊之处,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还未成形,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对财产税制改革作更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思考
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给我国财产税制改革一个恰当的目标定位
目前,国内有关研究资料尽乎一致认为,我国应学习西方国家税制模式,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但对此命题尚未见有比较的系统研究和论证
笔者认为,对我国财产税改革目标模式的恰当定位,不仅关系到财产税制度的设计、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造乃至整体税制改革的目标设定和有效推进,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配合产权改革、理顺收入分配等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试作初浅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理论分析——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秉赋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历史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