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盈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上诉案——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丽晶华庭6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东分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原审第三人:怡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盈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10楼
案情1994年5月4日,永利公司领取了广州市广州大道东杨箕村珠江新城E-1-2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在该地兴建公寓的使用权
1994年4月24日,永利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咨询公司,作为乙方)、怡盈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大道东侧珠江新城(E-1-2)、征地面积为7674
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4491平方米、计划兴建裙楼相连的4幢17层商住大楼,总投资约5
合作三方出资一亿三仟万元,缺口资金由项目预售楼收入解决,如仍有不足之部分由永利公司以借款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
以永利公司牵头由三方共同按比例投入项目前期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前期工程费,使整个项目运作起来,实现楼宇销售计划,回收所投资金
项目的前期费用共一亿三千万元,由合作各方按第五项所列出资比例投入,其中包括到1994年8月20日前地价款9000万元、前期开发工作费用1100万元、基础工程款1228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700万元,永利公司占23
08%,共3000万元,信托咨询公司占38
46%,共5000万元,怡盈公司占38
46%,共5000万元,各方资金按第五项项